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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机制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27 13:04:27|浏览次数:113|作者:

  第一条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由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举办的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与社会和谐。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纠纷;网络公益诉讼;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可提交本中心调解。

  第二条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的,适用本调解规则。但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本中心调解案件以线上调解为主。包括用户注册、提交调解申请、提交调解证据材料、调解员组织调解、出具调解文书等原则上都在线上完成。

  第四条

  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经当事人共同申请,本中心同意,本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六条

  本中心根据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向本中心申请调解,具体流程、步骤如下:

  申请人

  线上调解中心注册,注册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注册后要以进入案件调解页面,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信息、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需要填写线上调解申请书同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

  申请调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调解请求及争议的事实。

  (二)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和证据材料,可以声明该部分文件和证据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

  (三)身份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接到调解员案件调解通知后,可以选择接受调解或拒绝调解。接受调解的,需在接到调解员通知后5日内到线上调解中心进行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注册并认证后可以提交调解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本中心不收取调解费用。

  申请调解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收费的,比如申请调解事项涉及鉴定、评估的,需要由调解当事人根据第三方的要求向第三方支付费用。

  第九条

  本中心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由调解秘书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于收到调解申请后3日内,将在线上以及短信形式通知当事人受理信息。

  第十条

  调解秘书受理案件后,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涉及的专业等相关内容随机分配调解员。本中心线上调解平台公示调解员信息。

  调解中心应以短信以及社交工作群内通知的形式通知调解员、调解秘书。

  第十一条

  调解员接到调解指令后应在3日内登录调解中心调解员后台查看案件信息,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在接到调解指令后5日内无法联系到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的,调解员应及时在平台上记录、结案。

  对方当事人收到调解通知后,接受调解的需要在10日内向本中心提交:

  (一)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的书面意见;

  (二)对对方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

  (三)其认为适当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可以声明该部分文件和证据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

  (四)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开始前已经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解决的协议,调解员仍需对全案事实、证据材料、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要求各方签署询问笔录、进行最少一次视频调解会议以记录调解过程。

  第十三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

  第十四条

  本中心设有推荐性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当事人也可以在调解员名册外选择调解员。

  当事人在调解中心分配调解员后、调解工作开始前,有权更换调解员。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要求更换:

  分配调解员的专业不符合案件需要;

  与调解员沟通存在严重障碍;

  调解员与调解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或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更换调解员的,该调解员应当退出案件的调解。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重新选定调解员的通知后10日内另行选定调解员。不能共同选定亦不能共同委托本中心主任指定的,调解程序终结。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应当向本中心提交载明具体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以线上笔录形式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本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调解员可以将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陈述的有关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相应说明。但作出陈述的一方当事人明确反对或者要求调解员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调解员可以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以及快速解决纠纷需要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和书面意见;

  (三)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解决争议的方案;

  (四)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者鉴定意见;

  (五)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专家参加调解工作的,聘请调解中心外的专家参与调解的,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第二十条

  案件调解期限为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30日内。调解员经商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必要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且调解员亦未确定调解期限的,则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的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对于疑难、重大案件,经调解员向调解中心主任申请可以延期调解。

  第二十一条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在北京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未达成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调解;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五)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同意延期或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调解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重大,需要申请专家介入提供专业意见时,应通过调解秘书向调解中心主任申请,由调解中心主任协调调解中心专家顾问介入调解案件。如在调解过程中需要相关主管部门介入时,应由调解中心主任组织中心高级专家组会商后向相关部门申请介入。

  调解员对于达成和解、拒绝调解、撤回调解申请的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结案报告报调解秘书备案。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信息、申请事项、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停止调解,及时将违法内容汇同调解秘书上报调解中心主任,由调解中心主任确定是否移送相关部门。调解中心主任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调解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当事人亦不能要求调解员在上述程序中作为证人。

  第二十六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之后就相同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作为仲裁员、法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中文,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调解规则由本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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